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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抢夺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数额不足2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罚金刑。

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数,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有数额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8 000元以上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规定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抢夺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一年。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4万元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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