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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本罪属于结果犯,刑事立案的标准为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犯罪既遂。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故意杀人行为,但最终未发生被害人死亡结果,只是造成一定的伤害结果或未发生任何结果时,也将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此时行为人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的预备、中止或未遂。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本罪的行为对象为“人”,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生命开始的标准一般采取独立呼吸说标准,即以胎儿脱离母体、能独立呼吸为标志;生命结束的标准一般采取综合标准,即人的心脏停止跳动、呼吸与脉搏停止、瞳孔放射机能停止。

  犯罪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具备非法性。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死刑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杀人行为等行为,虽然也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但因具有合法性,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2、故意杀人的行为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方式,如采用刀具等工具致人死亡;也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喂奶致其死亡。

  3、就故意杀人的方式而言,可以采取物理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心理的方式。如明知对方有心脏病仍对其实施威胁、恐吓致其心理崩溃,突发心脏病而死亡的。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可能出于报复、贪财、奸情败露等,但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构成,但不同的犯罪动机将可能影响量刑。

  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例如防卫过当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可以考虑判处死刑的情节。本罪是刑法分则中鲜有的从重到轻排列法定刑的罪名,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判处死刑最多的罪名,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需要严格掌握判处死刑的适用标准。从司法实践看,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考虑判处死刑:采用使被害人遭受极为痛苦的残忍手段杀人的;为实施其他犯罪遭反抗而杀人的;因图财、不正当竞争、打击报复等卑劣动机而杀人的;雇凶杀人的;杀人后分尸、焚尸的;杀害军警人员的;冒充军警人员杀人的;杀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被害人完全没有过错而无端杀人的;杀害多人的等。

  4、慎用死刑的情节。从刑法总则来看,被告人具有下列情节的,慎用死刑: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坦白并对案件侦破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限制责任能力或者虽非限制责任能力但存在一定的智力障碍。

  从具体案情上来看,存在下列情节的,也要慎用死刑:在案件起因上,是因为劳资、婚姻、恋爱、家庭或邻里等民间纠纷而引发的;被害人在案件起因或者矛盾激化上负有直接责任的;基于大义灭亲、义愤或者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杀人等。

  5、禁用死刑情节: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时怀孕”既包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被告人正在怀孕,也包括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前被告人怀孕但作了人工流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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