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著名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刑事案例>正文
分享到:0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端正,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市大祥区板桥乡召柏村5组96号。2008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字[2009]第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端正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申新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周新娥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到庭。被告人姚端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16日上午,被告人姚端正伙同“红红”、“伊伢子”窜到隆回县烟草公司大门右侧阮梦苏的店内,由被告人姚端正假装购买果冻转移店主的注意力,“红红”、“伊伢子”趁机盗走店门口芙蓉王、白沙等香烟50条,价值476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姚端正赔偿了受害人阮梦苏经济损失4145元。受害人阮梦苏写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人姚端正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端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阮梦苏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姚端正与受害人阮梦苏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受害人阮梦苏所写的申请书;被告人姚端正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端正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端正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端正提出盗窃犯意,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姚端正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姚端正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姚端正能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端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09年5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申 新 国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新 娥

扫一扫关注中国著名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