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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盗窃罪案例】宋某是一个偷盗成瘾的累犯,曾六次因犯盗窃罪而被判刑。在今年刑满释放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宋某又四处行窃,最终不得不“七进宫”。为何刚出来又去盗窃呢?这是怎么回事呢?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5月16日8时许,宋某乘坐安乡县下渔口镇至安乡县深柳镇的中巴车,当车行驶至深柳镇桥东农贸市场路段时趁徐某准备下车之际,将其右后侧裤袋内的钱包扒走,钱包内有现金11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钱款被宋某挥霍,其他物品被丢弃。5月30日23时许,宋某与另一被告人黄某到丁某(与黄某不和)家进行报复盗窃。趁丁家大门未关、无人注意之际,二人遛入客厅,将夏某停放在客厅内的一辆价值2 100元的助力车盗走,后藏匿于黄某伯父黄某某家中。次日,黄某得知被盗车辆失主系其亲戚,便承诺将其被盗车辆找回。后黄某将其被盗车辆退回,并从中获得 “好处费”200元。6月1日19时许,宋某窜至安乡县大鲸港镇码头一农资门市部前,见刘某停放在门市部前的一辆自行车无人看管,便将其挂在自行车龙头上的女式手提包盗走。包内装有的1 200元也被其挥霍。

   安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宋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黄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二千元。

   相关法律知识: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具体要看你所在地区。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②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这种看法值得研究。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③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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