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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回家一上网,看到北大医院事件的两份声明,一个是来自当事法人北大医院的“北大医院非法行医之说不实”,另一份是来自卫生部的“回应北大医院被指非法行医治死教授事件”。 从公关的角度讲,24小时之内作出反应,是非常及时有效的,北大医院声明google搜索超过7万条结果,远远超过“非法行医治死”的2万多条。同时,google收录的一条“央视又摆乌龙”的评论博客已被删除,这丝丝细节让人不禁多想。 这是谁与谁的斗争?谁在欺骗视听? 其实,央视的报道、北大医院的声明及卫生部的回应,都是部分的事实,全部的事实恐怕只有上帝知道。而各自的立场正在渐渐明朗。 央视的观点如其报道,治死教授事件归罪于非法行医,这里面说的其实是两件事。第一,这是一起医疗事故。第二,这起医疗事故的原因在于非法行医。此案的一审判决认定了第一指控,赔偿金额据报道为49.45万元人民币。但因证据不足,未承认第二指控。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有趣的是,二审判决就在明天,也就是央视报道此事的两天后。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央视的动机,正如北大医院声明中所说,“将有可能干涉司法,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这几乎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央视的报道带有明显的主观倾向,而并非对事实的客观陈述。这其中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暗访。关于媒体暗访的职业道德讨论,新闻界至今都没有一个定论,但是暗访的画面不加马赛克,真实姓名全部公布于众,却是无可争议的有悖伦理。 且不论央视的真正动机,即使是为了揭示真相,尽舆论监督之责,为社会公益献力,也是无法容忍的非道德手段。清华大学新闻学院李希光教授曾面对面与我们探讨这样一个媒体职业道德的经典故事: 一个繁华路段,有一个遗失井盖的井口,总是没人修没人理,一个摄影记者在一个滂沱大雨的傍晚,蹲点守候,为的是拍摄一张“路人惨烈跌倒”的照片,于媒体上曝光以呼吁有关部门重视此事。一位老妇人骑着自行车远远而来,记者准备、瞄准,在老妇人跌倒摔落的一瞬间,抢拍到了照片,结果报道引发剧烈反响,井盖马上修好了。 问题:这个记者的行为是道德的吗? 有人支持记者的辩词,对一个人的见死不救,换来了千千万万人的平安,这是道德的。李希光教授说:“如果你是那个记者,而忽然发现那个妇人是你的母亲,你还会见死不救吗?”鸦雀无声~~~~~ 这就是人性的真相,善与伪善只有一步之遥。如果骑车的人是你的母亲,你一定会上前阻拦!那么,别人的母亲何以成为你借正义为名,交差为实的牺牲品??? 同理,央视对北大医院事件的报道,是在违反媒体自身职业道德的基础上,指责他人的职业道德,这是多么大的讽刺!这种道德是伪道德,是借正义之名的舆论暴力! 至于媒体以舆论暴力干涉司法公正,更是毫无疑问的越权,是对公众的不负责任。试问,今年7月的一审判决,央视为何选择三个月后报道此事,而又选择了《经济半小时》这个文不对题的栏目?如果央视对此事的报道遭遇过压制,那么背后的那只手在这个时机放手,又是何居心? 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最近几年已是屡见不鲜,许霆与ATM自动取款机案,一审判无期,二审改判五年已为媒体、公众和司法机构上了生动的一课,如今却依然准备旧梦重演。 北大医院事件真伪难辨,官方声明并非全无漏洞,“李希高的个别现象”或许并不个别,但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是医疗制度的问题,更是司法体系的问题。研究生试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这是法律制定者和执法者需要重新考虑的。 北大医院声明中提到: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疗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办医发(2002)58号):“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的毕业生在医疗机构内试用,可以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从法理学角度讲,政府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红头文件当法典的惯例已非一朝一夕,而央视想挑战的显然不是这么高层面的权威,它知道中国的问题经不起深究,只能一棒子先打死医学生这个弱势群体,再稍上一家权威医院。 预测一下该事件的结果吧,法院照章办事,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北大医院与原告当事人之间或许发生额外“和解费”;卫生部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毫发无伤;央视赚走了收视率,扬名立万;公众激情过后继续寻找新话题。而全国的医学生将进入“风声紧”的一段生活,被所属医院矫枉过正的排挤在实践边缘,被不明就理的患者家属赶出病房,被剥夺有法可依的临床学习权利,甚至可能因此在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败北,为弱势群体死于权威争斗火海的定律再添一个新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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