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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毅律师及其团队律师代理了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并担任了王某某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阅卷以及与公检法的沟通,孙律师确定了轻罪辩护方案。本案的关键辩护点依然是在量刑方面,即,是否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等。

案情概要:

王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某篮球场打篮球时,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某、孙某一、孙某二等人发生争执,后遂纠结庞某某到场,持垃圾桶等物对赵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赵某某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和鼻骨骨折,断端明显移位。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庞某某在公共场合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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